关于做好2020年秋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区教育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海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泰海教〔2019〕88号)精神,做好我区2020年秋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审核要求。在校在籍的学生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困境儿童(孤儿)、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优抚对象子女、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优先资助。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凭有效申请材料经认定审批后予以资助。学生资助原则上每学年申请一次,第二学期根据学生流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改变作适当调整。
二、政府资助标准。
⒈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⒉义务教育学校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孤儿、城乡低保、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
⒊全额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低保、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困境儿童(孤儿)教辅材料费用
⒋保教费减免: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持有《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困境儿童(含孤儿)、残疾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育教育费全免。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家属无固定工作单位)子女,凭相关证件,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的50%予以减免。
三、认定程序。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1.学生或监护人填写《海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提出认定申请;
2.学校对《申请表》进行核实;
3.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4.学校将最终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5.区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学校上报名单拨付资金至各学校。各学校根据区教育局审核确定的人数和下拨的资助款,采取直接打入学生监护人银行卡的方式,及时将资助资金发放到位。
四、感恩教育。经济资助与教育帮扶有机结合。积极参加省教育厅开展的“苏乡永助”资助育人主题活动,请各校于9月30日前每校上报一个资助育人好故事。继续开展 “精准资助,结对帮扶”活动,与教育局机关联动走访困难学生。做好走访活动总结报告,报告要用数据和具体事实说话,内容要丰富,事例要丰满,典型要突出。请各校于10月30日前上报《走访情况统计表》、《结对帮扶情况统计表》电子文档,同时上报总结报告纸质材料。
五、系统维护。
⑴9月30日前,幼儿园完成“全国学前学籍系统”毕业班幼儿的离园操作。
⑵10月15日前,所有学校完成“省资助系统”的所有学生学籍导入操作,并做好五类学生(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孤儿、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残疾学生)的比对。
⑶学期结束前,所有学校完成“全国资助系统”“省资助系统”的数据录入工作。
六、汇总上报。10月30日前上报《海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汇总表》、《海陵区学校教育收费减免补助情况汇总表》以上均上报电子文档。凡是非全国系统、省系统、市、区下发的五类学生,请该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复印件存档。
七、资助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各学校应妥善保管《海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海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汇总表》、《海陵区学校教育收费减免补助情况汇总表》等资助档案材料,整理归档保管。
附件:
海陵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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