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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制度汇编

来源:基金会 作者: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5-08-13 浏览次数: 【字体:

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章程》,为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每一项目合理、合规、合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经费管理及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条 本会实施的项目指公益慈善项目。

第三条 本会公益慈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由秘书长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会拟实施的公益慈善项目,应通过网络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五条 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

(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并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二)捐赠者无明确受赠者的由本会理事会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委托的人员)同捐赠者(或代表)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

(四)根据捐赠立项协议,由本会代表同受赠者单位或其当地执行机构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六条 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按理事会明确的要求,安排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

本会所有公益慈善项目应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本会监事的监督。

本会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按协议或实施办法准确掌握本会立项的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有关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 本项制度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在秘书处的领导下,做好基金会日常工作

二、公文来往和有关信息的处理

三、本会公章的使用和管理 

四、本会文书档案立卷归档的管理 

五、本会接待工作的管理

六、完成秘书处布置的其它工作


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证书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证书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及其他相关证书。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基金会秘书处派专人稳妥保管,并负责证书的年检、项目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四条 证书原件一般不借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需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并派人陪同前往,并在外出使用证书原件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原件使用情况应详细登记备案。

第五条 使用基金会证书复印件,须填写证书复印件使用申请表,经秘书长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秘书处出具的法人证书复印件上需注明用途、提交给何部门,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六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基金会秘书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七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八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内部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内部工作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现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和本基金会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一、本会内设机构及分工

本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资金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计划;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对外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承担有关活动的宣传策划和实施。并负责上级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士来本会检查指导、商谈工作、访问交流的接待安排。负责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

(二)资金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本基金会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配合综合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

二、本会内部日常工作的运行规范和程序

(一)公文来往和有关信息的处理

1.本会发文或转发上级文件,根据行文内容的要求和对公文格式的规定,负责起草公文;

2.相关负责人对草拟好的公文须认真审核并签字,并本会理事长审定签发。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公文成文时间;

3.凡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的来文、来电(记录)、传真等,统一由秘书处及时送本会领导阅批。凡领导批示需要办理的,有关部门要按时认真办理;

4.公文办理完毕,承办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相关材料整理保存,准备立卷归档。

(二)本会公章的使用和管理  

1. “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的公章由本会秘书处专人保管;

2. 使用本会公章,须分别经本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审定同意。使用公章的时间、事项、批准人等要如实逐项登记;

3. 不准个人携带本会公章外出办事。如确实需要又经有关领导同意,带公章外出办事,要有两人同行,共同负责;

4.本会财务印章和用于财务的本会负责人名章不能由一人保管,两个印章应由基金会的会计和出纳分别负责保管;

5. 使用本会的财务印章时,会计和出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使用财务印章和本会负责人名章,做到互相支持,互相监督,避免差错;

6. 本会的会计和出纳,要认真做好财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本会文书档案立卷归档的管理

1.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本会文书立卷归档单位。所有档案由本会秘书处专人专柜保管;

2. 档案一般按年度立卷,跨年度的事项可按事项立卷。凡阅办完毕的记叙和反映本部门主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3. 根据职责分工,凡属于综合性事项的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由秘书处负责。凡属于财务方面的有关文件、数据、报表以及审计方面的有关资料的立卷归档,由资金部负责;

4. 各类档案最迟在每年的4月底以前完成上年档案的立卷工作。档案完成立卷工作,装订成册后,应及时移交本会档案室;

5. 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须经本会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档案要做到注意安全保密,并及时归还;

6.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经过鉴定和领导批准后,指定专人监督销毁。销毁的档案事先应登记造册。

(四)本会接待工作的管理

1.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或金融机构的代表来本会商谈捐赠事项,一般由本会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出面接待。个人来本会商谈捐赠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可由本会理事长出面接待,或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接待;

2. 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来本会检查指导工作,根据领导的职务和工作内容的需要,一般由本会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出面接待,如理事长外出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接待;

3. 兄弟县区教育基金会领导及有关人员来本会访问、交流,根据来访人员的职务和工作内容,由本会理事长出面接待,或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接待;

4. 有关部门接收到需要接待的信息时,应把对方领导的姓名、职务、来往时间及随行人员的情况了解清楚,形成书面材料后,及时汇总到本会秘书处,秘书长应及时向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报告;

5. 来访人员的食宿、交通等接待事项,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经理事长批准后,由秘书处统一安排。


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人员聘用、薪酬和考核制度

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在泰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公益性非营利慈善组织,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是泰州市教育局。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任命。根据工作需要,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采取聘用制。

一、基本原则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度,应坚持贯彻《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聘任工作人员经秘书长提名,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实行选聘制度

本基金会第一届期间,只选聘财会人员。被聘人员应为专业岗位技术人才。

三、聘用程序

 (一)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秘书长提名选聘人员;

(二)理事会讨论确定,并由理事长批准任用;

(三)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五)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基金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基金会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四、规范聘用合同内容

(一)聘用合同由基金会理事长或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明确工作任期、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资福利、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险等,保证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解聘等条款;

(三)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五、聘用专职人员的薪资标准

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的薪资收入实行月薪制。完成相应工作,达到规定要求的按月发放薪酬,标准为每月4000元。

六、聘用人员日常管理要求

基会会根据《劳动法》相关管理规定对所聘用人员实行日常管理,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除非特殊情况的都应事前三个工作日内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批准,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必须通过其他方式提前告知并经批准,并且需要在返回工作后1个工作日内补齐请假手续,经理事长批准后方才有效;

(二)病假需出具国家正规医院病历和建议休息的证明,病假期间工资按照月工资标准工资的70%发放;

(三)事假3天及以下,由秘书长审批;3天以上的需报理事长审批;

(四)请假未经批准且未有任何告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续假、不销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无故旷工的,旷工期间一切劳动报酬都不予发放,一年内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的,基金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聘用人员日常考勤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七、聘用人员考核制度

(一)基金会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二)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注重平时考核;

(三)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五)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

八、聘用人员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应当填写工作考核表报基金会秘书处;

(二)日常考核。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考核工作的相关事务,并根据被考核人日常工作表现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报基金会秘书长确定考核结果;

(三)年度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根据被考核人全年工作表现及工作完成情况负责对被考核人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报基会会理事长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

(四)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将每次考核结果告知其本人并存档备案。

九、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制度

(一)基金会和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1年内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6.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7.连续两次日常工作考核不合格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通知基金会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受聘人员主动提出离职;

2.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十、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经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修改通过后执行。


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招募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的志愿者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参考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本基金会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资源为基金会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员;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并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项目需要,统计志愿者需求计划,招募志愿工作者。

招募程序如下:

1、基金会秘书处发布招募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

2、志愿服务意向者本人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3、由基金会秘书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认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面试等筛选环节;

4、给予审核合格、通过面试的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2、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基金会注册登记;

3、有权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4、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商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5、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6、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2、有义务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3、有义务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

4、有义务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5、有义务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宗旨。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6、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7、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志愿者管理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包括:

1、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志愿者的工作;

2、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概况、项目介绍、工作内容及要求、基本技能、仪容仪表等。

第六章  志愿者服务范围及要求

第一条 志愿者按照基金会工作要求提供相关帮助和服务,主要从事调查、活动支持和协助、资料收集和整理、行政事务性工作等。

第二条 工作期间妥善保管好基金会所属的各类物品,不得损坏,丢弃或据为己有,活动结束后统一交还给基金会秘书处。

第三条 志愿者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基金会造成声誉、经济损失的予以批评,并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七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一条 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二条 志愿者在项目或工作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

第八章 保障

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必要工作保障:

1、确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由基金会提供工作期间餐饮;

2、提供因工作关系而发生的差旅费等;

3、根据志愿者工作性质和内容,为有需要的志愿者投保意外伤害险。

第九章 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财产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慈善活动。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和具体实施办法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奖励学校及优秀师生,支持海陵区东部教育事业发展。具体使用办法由理事会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活动项目是指: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金额超过50万元的慈善募捐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活动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八条 本基金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本基金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基金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

一、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本会财务管理工作执行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本会设置秘书处资金部,负责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秘书处资金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

四、本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本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基金会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本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七条 本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八条 本基金会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条 本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和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激发基金会活力,推动基金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述职要求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年须在理事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的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二)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责任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须经理事成员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指标另行规定。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八条 本制度自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行政负责人述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和监督运行机制,促进工作透明度、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基金会持续、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述职要求

第二条 本基金会行政负责人任期内每年须在理事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行政负责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理事会决议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工作创新与改进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以及未来工作打算。

第四条 行政负责人述职报告的要求

(一)行政负责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实事求是。

(二)行政负责人述职报告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责任

第五条 行政负责人述职须经理事成员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指标另行规定。

第六条 行政负责人述职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八条 本制度自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终审:海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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