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标准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泰州市海陵美好幸福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行政办公支出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三、理事及工作人员的薪酬发放按下列标准执行:理事长月薪5600元,副理事长月薪5000元,秘书长(理事)4600元,一般工作人员4000元。
四、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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