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
根据《 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海陵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泰海教〔2019〕33号) 精神,现将2019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省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 ( 见附件 )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标准。根据泰海教〔2019〕33号文件确定的资助范围,按照平均每生每学期500元的资助标准,向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发放政府资助金。适度调整城乡资助比例,同时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儿童都能得到政府资助。
二、区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区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18-2019学年初统计在园儿童数、省定资助标准及相应的补助比例测算,并结合各园上报数据审核分配。
三、各园要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 资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2019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分配表
海陵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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