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关于对民办教育机构2023年度办学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办学质量,促进我区社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区范围内2023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海陵区民办幼儿园年检细则》或《海陵区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细则》,对社 会办学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强化各办学机构“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的意识,促进我区社会办学机构的教学质量和办学信誉稳步提高。
二、年检对象
2023年1月1日前经海陵区教育局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主动申报接受年度年检。
三、年检内容
年检单位按《海陵区民办幼儿园年检细则》或《海陵区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细则》的相关要求准备材料。
四、申报材料
凡是经我局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均需上报如下年检申报材料:
1.2023年度年检自评表。
2.2023年度办学情况书面总结。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年检签章齐全)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带回)。
4.民办幼儿园上报民办幼儿园信息表(共12项);民办教育机构上报民办教育机构信息表(共8项)。
5.教师资格信息表,教师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带回),非江苏省教师资格要提供网上查询信息。
6.民办教育机构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原件(财务审计报告须由泰州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AAA级及以上的单位审计),风险保证金协议及存款凭证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带回)。
7.幼儿园提供物价部门的收费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带回),培训机构提供公示栏照片、与高校合作办学协议及与学员签订规范合同(教育部统一格式合同,样本);有食堂的机构要提交食品卫生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标牌或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照片(原件审核后带回)。
8.机构的产权证或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消防备案检查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相关有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带回);环境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幼儿园和进行幼儿培训的机构需要提供)。
五、财务审计报告要求
审计内容:2023年度单位经费收支、财务处理、票据使用等执行情况(财务出现异常情况,如亏损额较大,审计时应说明或分析情况)。
六、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及申报材料上报阶段(5月5日—5月15日)。各幼儿园必须按《海陵区民办幼儿园年检细则》,各培训机构必须按《海陵区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细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对照自查,整理档案材料,总结2023年度的办学情况,形成详实的书面总结材料。对尚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需提出切实可行的限期整改措施。各幼儿园客观真实填写《海陵区民办幼儿园信息表》和《海陵区民办幼儿园年检自评表》,培训机构要客观真实填写《海陵区民办教育机构信息表》和《海陵区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自评表》。委托泰州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AAA及以上的事务所,依法出具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4年5月15日前,各机构将2023年度办学情况的申报材料(所有材料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送交海陵区教育局社会教育科。
第二阶段:检查、评定阶段(5月24日—6月23日)。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社会办学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形式:集中审核资料;实地检查办学条件、设备设施。资料审核或实地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大隐患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年检公告将在政府网上发布。被评定为合格的办学机构,准予继续正常办学并参加其他部门的年检申报;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第的办学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如到期后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将停止招生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布。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办学机构,将吊销办学许可证。未参加年检的办学机构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资格,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
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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