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乐丧失小学教师资格的公告
李乐,男,1990年7月出生,小学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书号码20193239521000150,因故意犯罪,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李乐的教师资格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丧失。
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
2026年7月15日
终审:海陵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