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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燕秋丧失小学教师资格的公告

来源:人事科 作者:人事科 发布时间:2024-08-05 浏览次数:663 【字体:

燕秋,男,1992年9月4日出生,小学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书号码20153237721000305。因故意犯罪,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燕秋的小学教师资格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丧失。

 

 

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

2024年8月5日


终审:海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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