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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责任督学工作制度

作者:督导科 来源:督导科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0日 点击数:

1.记录报告制度。责任督学每次进入学校督导,必须按《责任督学工作手册》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听课、访谈、约谈、巡查等工作,记录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室每月对责任督学的督导报告进行汇总整理,特别是对责任督学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适时向区教育局汇报。

2.工作例会制度。责任督学要定期参加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召开的工作例会,了解工作动态,梳理相关信息,汇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3.跟踪整改制度。责任督学要针对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督促整改,并将跟踪整改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报。

4.学习培训制度。责任督学要参加岗前培训和定期专题培训,学习督导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提高教育督导业务能力。

5.督导保障制度。各学校应按要求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一名责任督学工作联络员,按督导事项提供相关资料,虚心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区教育局成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责任督学工作室,负责对全市挂牌督导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将责任督学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考核奖惩制度。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干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在督导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取消督学资格等处理。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常规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中小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相关中小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

                                           督导科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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